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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2號
原 告 吳張金女
輔 佐 人
即原告之子 吳定國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祝惠美
訴訟代理人 謝政慶
游彥群
上列當事人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陳怡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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