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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5號
原 告 鄭惠文 住○○市○○區○○里○○路000號
送達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0樓
上列原告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院臺訴字第11250086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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