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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53號
原 告 黃揆元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0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台財法字第11213926230號(案號: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吳蓮英(局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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