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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巡交字第450號
原 告 蔡明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134號)。
而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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