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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巡交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承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112年度巡交字第9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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