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監簡字第22號
原 告 黃家慶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一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代表人:蘇坤銘(典獄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樓 琬 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