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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14號
原告麗舍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憲宇(清算人)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訴訟代理人張淑真
程瑞嵐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9月2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法官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書記官呂宣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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