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稅簡,34,2024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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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朝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2年度稅簡字第3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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