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40號
原告財團法人臺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
代表人林佑哲
訴訟代理人簡榮宗律師
黃亭韶律師
被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代表人蔡詩萍
訴訟代理人劉博文律師
許名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簡字第14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26行關於「㈢爰聲明」之記載,應更正為「㈣爰聲明」,第13頁第15行關於「原告、訴願機關、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訴願機關、被告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法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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