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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146號
抗 告 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112年10月17日112年度簡字第14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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