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185號
原 告 何牧珉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
代 表 人 周懷廉
訴訟代理人 洪秀芬
侯明成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劉韋彤
賴秋文
蔡宜育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陳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111年度署聲議字第57號聲明異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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