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88號
原告紀璟安
被告衛生福利部
代表人邱泰源
訴訟代理人陳昶安律師
萬哲源律師
高偉傑律師
許庭豪律師(訴訟中終止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8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代表人應更正為「邱泰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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