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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200號
原 告 甲○○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
上列原告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臺教法(三)字第112000701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由本院112年7月12日112年度訴字第554號裁定移送),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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