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簡,201,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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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201號
原 告 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野戰混合砲兵營第一連
設金門縣○○鎮○○○路 0段0號
代 表 人 黃志傑

上列原告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補正提出由原告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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