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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204號
原 告 班瑋誠
上列原告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1.補正被告代表人:白麗真(局長)。
2.表明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3.陳明訴訟種類及訴訟標的(不服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日 期文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 東 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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