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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288號
原 告 翔舜興精技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添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康賢綜律師
吳兆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尚待釐清,另如審理單所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士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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