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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290號
原 告 沈郁涵 (訴狀未記載地址)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21141762號(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一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訴願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原告之住所或居所,並陳明送達代收處所之完整「街路」門牌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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