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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畢文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基隆分署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93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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