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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佛岡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慧如(董事)
原 告 李根旺
上列原告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20587828號(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一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之資格,依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並表明代理權之限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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