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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312號
原 告 羅暘婷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
上列原告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衛部法字第112316073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侯友宜(市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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