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簡,322,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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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322號
原 告 DAVID LIAO PAO TUNG


上列原告因菸酒管理法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台財法字第112139255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44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105條、第57條規定,表明下列事項:
㈠⒈本件被告應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表人:方國賢(關 務長)。
㈡⒉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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