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330號
原 告 簡妙娟
上列原告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衛部法字第111001374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9月28日112年度訴字第869號裁定移送,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或訴願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