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簡,340,2023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340號
原 告 林世一
上列原告因住宅補貼-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台內法字第112040160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一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代表人:吳欣修(署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