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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39號
原 告 周容儀
上列原告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下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請原告特定訴訟類型,並記載訴訟標的與正確之訴之聲明:
(一)、請特定所欲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1、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1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行政訴訟法第5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3、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4、行政訴訟法第8條: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
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4條第1項或第3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
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5、依據前開條文規定,行政訴訟有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4、5、6、8條參照),請原告先予特定所欲提起之訴訟類型為何,以利程序進行。
(二)、請記載訴訟標的:1、原告如欲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其訴訟標的應為何一機關之何一日期所做成之何一文號行政處分為其訴訟標的。
2、原告如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訴訟標的應記載被告應做成如何之處分。
3、如欲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記載所欲請求之法條為何。
(三)、請記載正確之訴之聲明:1、原告如欲提起撤銷訴訟,應記載為何一機關何一日期何一文號之行政處分撤銷。
2、原告如欲提起確認訴訟,應記載為確認何一機關何一日期何一文號之行政處分違法或是無效。
3、如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記載為被告應作如何之行政處分。
4、如欲提起給付訴訟,應記載被告需給付原告多少金額。
(四)、原告如對行政處分不服,欲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請提出對於不服之行政處分之該處分函文,以憑核對辦理。
(五)、如欲提起不同訴訟之先行程序是否有踐行,如有,請提供相關文件過院供參:1、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原告如欲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請告知是否提出訴願,如有提出訴願請檢具訴願決定書影本過院,並請記載訴願決定機關、決定日期。
2、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規定,原告如欲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請告知是否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之相關資料。
3、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原告如欲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或無效訴訟,請敘明確認利益為何。
三、請於補正後依據被告人數送交起訴狀繕本過院: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本件原告並未提出書狀繕本,請為前開補正後,依照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補正狀及附屬文件繕本。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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