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簡,48,2024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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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48號
原 告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李佳真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
田政展
張維珊
複 代 理人 柯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13年4月12日下午14時30分宣判。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3年5月9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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