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簡,53,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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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53號
原 告 黃彥維即昫安中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健保核減費用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8日衛部法字第11101456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9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同法第177條第2項所明定,復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因健保核減費用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8日衛部法字第1110145650號訴願決定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

原告前因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9號審理中,此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見臺北地院卷第337頁)在卷可稽,因本件與上開事件案情相關連,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9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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