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太郎
楊信雄
楊文忠
楊東寶
楊東兵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代 表 人 郭曉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112年度簡字第59號判決提起上訴。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所明定,是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000元,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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