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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83號
原 告 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
代 表 人 董冀星
訴訟代理人 于建鈞
于昌舜
上列原告因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聿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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