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行執,108,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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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行執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航空第六0一旅

代 表 人 郁智隆
訴訟代理人 黃政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皓誠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原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行執字第74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強制執行聲請狀第一頁當事人欄所列債務人記載為「張浩誠」,與所附執行名義所載「張皓誠」不一致,應予確認補正,以使相對人得以特定、明確。

二、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聲請人代表人之證明文件,以確認郁智隆為合法、有權之代表人。

三、聲請人僅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訴訟判決彩色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提出判決正本。

四、強制執行聲請狀第一頁既記載「執行標的金額:新臺幣6萬8,200元(以下幣制同)」,又記載「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5萬0,129元整。

二、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費500元整。

三、取得執行名義之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執行標的之金額不一致,應予確認補正,同時並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補繳執行費用(司法院網站有建置司法規費試算功能頁面,可自行利用該功能進行計算。

如執行標的金額為50,129元,應繳納執行費用為401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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