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行執,280,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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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行執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金門守備大隊機步營機步一連
代 表 人 曾振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鏡淮、高雅琳間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第4款、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應徵收執行費用新臺幣24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執行費,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宣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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