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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行執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海軍陸戰隊防空警衛群
代 表 人 郭志文
代 理 人 林家弘
鍾佳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恆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聲請人代表人證明文件(如人事派令影本),以確認郭志文為合法、有權之代表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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