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交,1115,2024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115號
原 告 秦連居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函轉撤銷裁決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狀應表明被告代表人:李忠台(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