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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19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市民營諾瓦國民小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FB30139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原告財團法人桃園市民營諾瓦國民小學之代表人:蘇偉馨(董事長)及住所或居所。
二、應補正提出經原告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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