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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315號
原告陳鳳湄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規定,應以訴狀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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