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交,136,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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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36號
原 告 蔡其修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裁決書、或對於非屬裁決之函文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起訴狀記載「不服北市警中正一分交第0000000000號函」,如以非屬裁決之函文為訴訟標的提起撤銷訴訟,並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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