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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503號
原 告 徐日騰 (起訴狀記載住「新竹市東區」)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YD1253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訴狀應具體完整記載原告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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