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交,1604,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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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604號
原告林心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裁決書或對於非屬裁決之函文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起訴狀記載「交通裁決字號:新北裁申字第1134853014號」
,如以非屬行政處分性質之函文為訴訟標的提起撤銷訴訟,
並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
項規定,應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
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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