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交,168,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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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68號
原告林載承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竹監新四字第51-E32V2905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訴狀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㈡、應補正提出由原告簽名或蓋印之起訴狀。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9 日
法官郭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9 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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