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交,1782,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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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782號
原      告  陳建安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鈴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5月24日北監宜裁字第43-ZIA19590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的必要,乃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17日12時53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三號南向13.7公里,因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為警以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一人)」之違規而逕行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

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1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113年5月24日北監宜裁字第43-ZIA195901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

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前座乘客右上角確實有明顯繫上黑色安全帶之痕跡,並非被告所認定為前座乘客之頭髮,且該乘客之頭髮也未過肩,其手持手機將斜跨安全帶遮住,採證照片解析度值得存疑。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經檢視採證照片電子檔,可見前座乘客穿著淺色上衣,雖其肩膀上有黑色陰影,惟其頭部上端往左下延伸至下部固定器並無安全帶之影像,明顯未依規定繫安全帶,違規行為屬實。

㈡、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

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又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6款及道交條例第3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規定,其立法之用意,乃考量汽車駕駛人一經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可能面對突發之各種路況,而當碰撞、追撞或其他意外事故發生之瞬間,腰部以上會發生嚴重的前傾,失去其保護作用,並且兩點式安全帶對於腹部的束縛壓力集中,容易造成身體軟組織之傷害,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依正確規定繫妥安全帶,被拋出車外之可能性將顯著降低,使身體傷害程度減少至最低。

查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搭載乘客,該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經警拍照採證後依法舉發等情,並有舉發通知單(本院卷第53頁)、舉發機關113年5月1日國道警九交字第1130005041號函(見本院卷第99-101頁)、採證照片(本院卷第69-71頁)及原處分(見本院卷第15頁)在卷可佐,足見系爭車輛之前座乘客確有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被告以原處分裁處原告並無違誤。

㈡、至原告主張依採證照片確實可見前座乘客右上角有黑色安全帶痕跡,此非乘客之頭髮等語。

惟查,經本院細繹採證照片(見本院卷第69頁),採證照片畫面中清楚可見駕駛人即原告確實有依規定繫安全帶,反觀前座乘客右上肩雖有一小段黑色影像,當時該乘客手持手機遮擋胸前而無法清楚辨識有無黑色安全帶自右肩延至胸前斜下橫跨腹部,惟仔細審酌該照片仍可見乘客身著淺色上衣,右上肩一小段黑色影像與乘客手持手機畫面之中間仍存有一小段間隔,而該間隔顏色與乘客上衣顏色相同,而非呈現黑色,足見該黑色影像確實未自乘客右上肩往下連續延伸,實難認該黑色影像如原告所稱為黑色安全帶。

故原告主張要旨,核與採證照片內容不符,尚難採認。

㈢、被告適用道交條例第31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附錄應適用法令:
1.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6款2.道交條例第3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乘載之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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