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交,2415,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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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415號
原告李宗威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新北裁催字第48-C89C7069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本件被告應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李忠台(處長)。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書記官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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