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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509號
原 告 鍾源權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桃交裁罰字第58-E75B5039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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