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560號
原 告 陳歐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CZ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原告提出之書狀非以我國文字書寫,不符書狀程式。
依法院組織法第99條規定,應補正以我國文字為陳述;
並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表明當事人及住居所、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