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交,637,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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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637號
原 告 黃金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及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起訴狀所載交通裁決字號「北市裁申字第1123361590號」,如以非屬行政處分性質之函文為訴訟標的提起撤銷訴訟,並不合法。
應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
㈡如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QJ2P3A5號裁決,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所長)。
㈢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原告起訴是否遵守不變期間,應併為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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