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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6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林輝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113年度交字第69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法官郭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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