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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697號
原 告 徐偉銘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竹監裁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㈠應補正「原告」:徐偉銘。
㈡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吳季娟(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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