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交,785,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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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785號
原      告  陳鵬仁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楊承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2月20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ZOC18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之必要。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爭訟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18時57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天津街與市民大道2段,為警以原告有「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之違規,而當場舉發,並移由被告處理。

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113年2月20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ZOC18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

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⒈原告於112年12月13日18時50分左右騎乘車號000-0000之機車行經台北市市民大道二段與天津街口於路口停等紅燈,在等待红燈之際,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交通隊員警突然騎機車欺近到本人旁邊在未告知本人有何違規情事,即詢問此機車是否原告所有,我回答是,並詢問有甚麼問題嗎?但員警並未說明有任何違規情事,即要求原告提供身分證字號,因事出突然,原告在未深思下,以為該員警只是要查核車輛所有人,遂將本人身分證字號提供給該員警,該員警即從小電腦查詢,發現原告持有輕型機車駕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即依據查得之資料當場逕行舉發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原告回家查閱警察職務行使法第七條規定中的攔查項目,該員警執法動作跟理由都沒有符合其中之規定,於是先向1999市民熱線申訴,中山分局回函中寫明已詢問該員警,而該員警說明是因為我排氣管聲音過大而欺近攔檢,明顯與當下攔檢事實不符,況且我排氣管雖然是改裝的但上面有廠商向行政院環保署申請噪音合格鐵牌,而當時正值下班時間,市民大道車輛多,聲音吵雜,豈能因看到原告所騎乘之機車有排氣管有改裝,即判斷此聲音是原告車輛所發出?況且該員警如認原告所騎乘之機車發出聲音過大有關噪音也應該及時會同環保局人員用儀器偵測稽查才對。

但該員警並沒有任何有關噪音檢測之動作,當時原告是在路口停等紅燈將近40秒後,該員警才欺近到我右邊,機車在未行駛狀態下,怎能用人工方式自行認定聲音大小?且該員警欺近後完全沒表明原告有何違規事實及有關排氣管聲音過大問題,直接問原告說這車子是你的嗎?我回答是,並詢問有甚麼問題嗎?該員警甚麼原因都沒說,直接要原告提供身分證字號,由於事出突然,當下原告沒想這麼多,心想該員警應是要查車輛之狀況,於是原告就報個資給該員警,該員警便使用原告身分證字號查核,因此才查到原告係持輕型機車駕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是以該理由作為開單的依據。

依據警察職務行使法第七條之規定,員警要攔查必須行為人有該法第六條規定之情況才能攔檢詢問個資,但該員警當下沒說明原告有任何違規事項跟與排氣管聲音有關問題,直接以詢問該車輛是否為原告所有而裁罰之依據。

原告懇請法官明察,准將原處分撤銷,實感德便。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⒈卷查本案經舉發機關就違規事實查復,查本案係舉發機關執勤員警於112年12月13日18時57分許,在臺北市天津街與市民大道2段攔檢稽查NAE-9613號車時,發現駕駛人(即原告)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遂予製單舉發。

⒉原告陳述「員警執法已逾越警察職權行使法所附與權限及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員警違法攔查,所得到資訊應不能作為裁罰依據」一節,查本案係舉發機關執勤員警當日巡經臺北市天津街與市民大道2段時,發現NAE-9613號車改裝排氣管及變更車體顏色,遂以小電腦查詢,發現該車車主僅領有輕型機車駕照,因涉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即依處罰條例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攔查,於查證車主與駕駛人為同一人,因原告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故依法舉發,非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盤查。

再查舉發員警當時攔查該車原因,係因查詢到車主持照狀態異常,欲查證車主與駕駛人是否為同一人,執法程序尚無不妥。

⒊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依法駁回原告之訴,以維法紀。

㈡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經本院當庭勘驗相關影像檔案,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97-102頁):⒈檔名:2023_1213_185747_006.MP4(1)(畫面時間18:56:59-57:20)畫面時間18:57:09-18 ,畫面可見員警於天津街口停等紅燈,前方有一機車(該機車駕駛人穿著長袖外套,外套之手臂部分為淺色,身體部分為淺紫色,下稱系爭車輛)亦於該路口停等紅燈,畫面可見員警使用警用手機查詢車號「NAE-9613」普通重型機車之車籍資料。

(2)(畫面時間18:57:37-19:02:46)畫面可見員警移動至系爭車輛駕駛旁,並與系爭車輛駕駛對話。

 員警:你好,你是車主嗎  系爭車輛駕駛:有什麼問題  員警:蛤  系爭車輛駕駛:有什麼問題  員警:我說你是車主嗎  系爭車輛駕駛:對啊不然咧  員警:你叫什麼名字  系爭車輛駕駛:蛤  員警:你叫什麼名字  系爭車輛駕駛:陳鵬仁啊,怎麼了嗎  系爭車輛駕駛:你不要找,我先跟你講喔,有些事情不要那個  員警:你只有輕型機車駕照欸  系爭車輛駕駛:什麼東西  員警:你只有輕型機車駕照欸  系爭車輛駕駛:蛤  員警:你只有輕機的駕照欸  系爭車輛駕駛:有…  員警:你等下靠邊停,我說你只有輕機的駕照  系爭車輛駕駛:對啊  員警:啊你不能騎普重機啊  系爭車輛駕駛:我要考啊  系爭車輛駕駛:你要看排氣管想要怎樣啦  員警:沒有啊,你現在沒有普重機的駕照,你是在跟我大聲什麼  系爭車輛駕駛:蛤  員警:我說你是在大聲什麼啦  系爭車輛駕駛:我沒有大聲什麼啊  員警:對啊,那我問你  系爭車輛駕駛:我只是覺得說…  員警:你沒有普重機的駕照啊,你就不能駕駛在路上  系爭車輛駕駛:我只是覺得你們在找麻煩,為了看排氣管就找麻煩吧  員警:我沒在找麻煩啊,你今天有駕照我也不會攔你啊,那你為什麼不考咧  系爭車輛駕駛:我要去考了啦  員警:你是車主嗎,你身分證字號報一下  系爭車輛駕駛:我是車主啊,Z000000000啊  員警:陳鵬仁先生嘛  系爭車輛駕駛:蛤  員警:陳鵬仁先生嘛  系爭車輛駕駛:對啊     員警:所以你的排氣管是合格的嗎  系爭車輛駕駛:合格的啊,都有牌子啊  員警:那你應該知道你只有輕機不能駕駛普重機  系爭車輛駕駛:知道知道知道  系爭車輛駕駛:欸  員警:什麼     系爭車輛駕駛:還有什麼問題嗎  員警:就開單啊  系爭車輛駕駛:就是看到排氣管你就想開吧,我可以申訴嗎  員警:你可以申訴啊  系爭車輛駕駛:你警號多少,我找立委來找你,對不對,你這是在找麻煩,我現在騎好好的也沒有怎樣啊,快點我趕時間好嗎  員警:等下啦,你先不要拔啦,我這邊會拔給你好不好,我這邊會撕給你  員警:來,陳鵬仁先生齁,今天你駕駛自己所有之機車NAE-961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條第22條第1項6款領有輕機駕照而駕駛重型機車在天津街…  系爭車輛駕駛:你警號,這上面有你的警號嗎  員警:上面有我的名字,天津街與市民大道二段口,警方依規定給你開、收發,今天112年12月13號,這張罰單在113年1月12號以前繳交,麻煩簽名  系爭車輛駕駛:不簽  員警:不簽,好  系爭車輛駕駛:謝謝喔  員警:警方禁止你駕駛齁  系爭車輛駕駛:你警號多少啊  員警:警方禁止你駕駛,這邊,警用編號在這裡  系爭車輛駕駛:這樣可以了嗎  員警:可以啊,我禁止你駕駛啊,如果你要再騎的話路上遇到車禍的話…  系爭車輛駕駛:啊我的車我要自己騎走啊,不然要怎樣啦,奇怪了  員警:不好意思,我現在是禁止你駕駛啊,你要不要騎那是你的事情,好不好  系爭車輛駕駛:奇怪了,要不然我車子要丟在這裡你要幫我管喔  員警:可以啊,我可以幫你代保管  系爭車輛駕駛:幫我保管我告訴你有問題我會找你喔  員警:喔  系爭車輛駕駛:我告訴你喔你要賠償  員警:你是在威脅恐嚇我嗎  系爭車輛駕駛:蛤  員警:你現在是在威脅恐嚇我嗎  系爭車輛駕駛:我沒有威脅你,沒有要威脅你  員警:為什麼你的車會有問題  員警:對啊警方幫你代保管…  系爭車輛駕駛:你在找我麻煩啊  員警:我沒有找你麻煩,警方幫你代保管車輛,這合乎法律的規定  系爭車輛駕駛:來去警察局,我找你、我找你分局長,我跟你講,我們家有、有民意代表,找你分局長,可以嗎  員警:可以  ⒉檔名:2023_1213_190249_007.MP4(1)(畫面時間19:02:48-04:47)  系爭車輛駕駛:…拿了,都繳、要繳了,我可以走了嗎  員警:那我原則上我還是要告知你啊,依照法律流程我還是要告知你啊  系爭車輛駕駛:我知道,我會去考啦,謝謝好不好  員警:對啊,好不好  系爭車輛駕駛:可以走了嗎  員警:你可以離開了  系爭車輛駕駛:謝謝,那我可以騎走嗎  員警:你可以騎走我當然是跟你說不行啊,你這樣問我  系爭車輛駕駛:啊可是你都已經開單了我騎走為什麼不行,奇怪咧  員警:法律上你沒有重型機車駕照,我現在法律上…  系爭車輛駕駛:那我還是要騎走啊  員警:你問我我法律上我一定是會回答你  系爭車輛駕駛:我的私有財產我為什麼不能騎走,你很奇怪  員警:啊你就沒有駕照啊,我跟你講你問我,我合乎規定我一定是說禁止你駕駛啊,好不好  系爭車輛駕駛:那你可以通融一下讓我騎走嗎  員警:你這樣問我我當然是沒辦法回答你啊,好不好  系爭車輛駕駛:好啦,就通融一下啦,我騎走我會去考啦,好不好這樣可以嗎  員警:沒有啦,啊,我現在……  系爭車輛駕駛:單子都開了你要怎樣嘛,奇怪  員警:沒有啊我現在就看這邊啊,是不是  系爭車輛駕駛:你一直找麻煩  員警:我沒有找你麻煩啊  系爭車輛駕駛:那我可以騎走了嗎  員警:我跟你講啦先生你今天,如果你今天有普重機駕照,我們攔下你也只是盤查而已啊,是不是,對不對,那別人都有駕照,別人沒駕照的我們不會給他扣車  系爭車輛駕駛:好啦…(後聲音與員警重疊)  員警:好不好我們沒有說針對你好不好  系爭車輛駕駛:我會去考可以嗎  員警:那你趕快去考阿,不然你這樣每次被警察攔我們開單…  系爭車輛駕駛:好啦我知道  員警:對不對,我也不想打擾你啊,我也要下班了阿  系爭車輛駕駛:那我可以走了嗎  員警:你可以走了阿、你可以走了阿,喔那你自己路上小心喔(畫面時間19:04:47,系爭車輛向前行駛,消失於畫面中)㈡再經本院詳細審酌舉發通知單、案件資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下稱舉發機關)113年1月10日北市警中分交字第1123098459號函、原處分及送達證書、舉發機關113年4月3日北市警中分交字第1133041140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機車車籍查詢(其上記載系爭車輛車種為「普通重型」)、駕駛人基本資料(其上記載原告持照種類為「普通輕型」)(見本院卷第37、39-43、51、59-61、67-69、75、77頁)等證據資料,佐以原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陳稱:「對於原處分認定我領有輕型機車駕照卻駕駛重型機車這件事我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96頁),足證原告確有「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之違規行為無訛。

㈢原告雖主張:依據警察職務行使法第7條之規定,員警要攔查必須行為人有該法第6條規定之情況才能攔檢詢問個資,這樣執法方式,已屬濫用警察職權並違反個資法的行為云云,惟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制定係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實則寓有保障個人資訊自主權或資訊隱私權之意旨,故有關個人所有車輛之資訊,若可藉此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自然人而涉及個人資訊或隱私,固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惟個人駕駛自己所有車輛於公共道路上,因已自行將相關連結資訊揭露於眾,即非屬資訊自主或隱私權保障之範疇。

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條之規定,已揭示該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

公務機關於一定範圍及程度,利用個人資料取締交通違規,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認係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2款、第4款規定參照),核與一般社會通念,尚無相違。

經查,本件係舉發員警於擔服交整勤務時,見系爭車輛改裝排氣管及變車體顏色,遂以掌電查詢該車之車籍資料後,見車主駕籍狀態顯示其僅持有輕型機車駕照,然原告係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乙節,有舉發員警之職務報告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9頁)。

舉發員警認原告有違反道交條例之行為,而依道交條例第7條第1項攔停原告,並於攔停原告後查證其身分,其所為之舉發程序,即屬合法,又舉發員警係基於執行法定職務,於裁罰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資料,進而對原告進行攔查,並依法舉發,並未逾越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亦與蒐集資料之特定目的相符,因此員警之舉發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至為明確。

故上開原告主張,均無可採。

㈣被告適用道交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陳怡君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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