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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791號
原 告 陳文明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裁決書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日期及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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