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交,837,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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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837號
原告林延霖現於現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狀載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北監宜裁字第43-QQ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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