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交,903,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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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903號
原 告 邱奕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桃交裁罰字第58-D59B10288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機關之完整正確名稱: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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