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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饒清元
上列再審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20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再字第36號裁定移送審理),核有程式上欠缺,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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